原告奇台县金*************(以下简称金桥租赁公司)与被告谢**、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所租赁设备中至今未归还的设备(见清单);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设备租赁费61513.13元;3、判令被告谢**向原告支付维修金405元;4、判令被告张*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需要向被告谢**租赁建筑设备,被告谢**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被告张*就租赁费的支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租赁费清偿达成还款协议,保证于2017年6月开始向原告清偿,被告张*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合...(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