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有线********(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何**到庭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如果陈**2013年1月至2020年9月还在网络公司上班,应该有网络公司支付陈**工资的记录,陈**应有收到网络公司支付工资的证据,如银行交易明细。在此期间,网络公司也没有陈**的上班考勤记录。另,根据资兴市委机关编制委员会资编发(2020)22号文件,陈**作为考试择岗改革安置人员被安排到资兴市融媒体中心上班,可证明陈**在2020年9月份之前,虽然是资兴市广...(本文书还有3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