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诉被告灵宝市豫******(以下简称为豫灵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的委托代理人马**、李**,被告豫灵政府副职负责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豫灵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告知汤**位于上屯村的房屋在豫灵产业园上屯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因汤**至今未与豫灵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灵宝市产业集聚区豫灵产业园上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汤**作出补偿决定,豫灵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对汤**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豫灵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果园及其果园内房屋的行为违法;2.豫灵政府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房屋及果园位于灵宝市**镇**村庄**组,2018年因城中村改造工作,灵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我涉案房屋...(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