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刘**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回族**********************、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刘**及上诉人刘**、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宁夏回族**********************的法定代表人李**、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两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两被上诉人在同一天签订两份《荒地承包协议》的行为并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系认定事实错误。⑴通过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委托平罗县金土地测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承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上诉人承包土地四周的荒地一共有9.88亩,如果按照最初签订《荒地承包协议》的亩数6亩来进行承包,双方之间就会出现3亩多地缓冲地带,双方就不会发生任何的冲突。⑵就涉案土地的承包事宜,在2018年上诉人就已经进行开垦,在开垦过程中上诉...(本文书还有5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