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昌江广凌********(以下简称广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凌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广凌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第一,陈**没有完成承诺流转土地≥600亩的合同义务,不应收取费用。根据《田间管理协议》第三条,上述承诺是陈**获得管理费的对价义务,也是前提条件。第三条的约定是为了广凌公司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因为广凌公司是为水稻制种,水稻制种需要规模化、集约化开展生产,不允许有插花地,否则无法保证制种顺利完成。插花地对水稻制种影响主要表现为:1.对制种品...(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