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跃动公司向乙方飞红公司订购彩盒等产品(订单编号yd2018061401),该订单列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具体采购情况为:10000个彩盒(单价2.9元)、14000份说明书(0.13元)、2900个彩盒上盖(1.6元)、2900个彩盒下盖(黑色,1.6元)、1100个彩盒上盖(1.725元)、550个彩盒下盖(蓝*,1.725元)、550个彩盒下盖(红*,1.725元),上述合计金额为43895元,交货日期为,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交货方式按甲方授权指定的地点和收货人,交货地址为宝安区,袁**;数量分批交,交货日期、数量由甲方通知乙方,后续交货日期、数量甲方另行通知乙方;订单请签收回传,未回传视同默认我司定的交货期,迟一日交货按此订单总货款的5%扣款,迟二日交货按此订单总货款的10%扣款,以此类推。甲方单位落款处盖跃动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单位落款处盖飞红公司业务专用章。,跃动公司向飞红公司采购彩盒下盖(订单编号yd*******),该订单列明600个彩盒下盖(黑色,单价1.6元),价税合计960元,计划到货日期,并约定付款方式月结60天,制单人、审核人为唐云。其他约定事项同前述订单。
另查,根据飞红公司提供的至期间的《送货单、付款协议书》显示:收货单位为领跃公司,列明货物名称、规格、单价等,采购单号有d*******、d*******、d*******;2018年6...(本文书还有5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