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庄**、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庄**、庄**收到李*190,000元的性质未查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李*凭转账凭证向庄**、庄**主张返还借款190,000元,庄**、庄**虽对转账凭证有异议,但认可收到190,000元,并辩称该款系李*委托其进行投资的款项,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庄**、庄**未能提供李*委托其办理投资某投资的有效证据,亦未提交其收到李*款项后资金流向的证据。庄**、庄**提交的代李*注册的账号*****...(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