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白**、被上诉人延安市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上诉人说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事。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是否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没有查清,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程序若违法,意味着其行为无效,而辞退行为无效意味着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计生专员只是上诉人的一个身份,上诉人的第二个身份是自2009年4月份起,被上诉人又任命上诉人为桥沟办事处残疾人专职委员,补助也是从被上诉人处领取。且要知道,依法在医疗期内...(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