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庐江博安************与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庐江博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庐江博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276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的股东,因资金周*,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7月1日,经过原被告结算,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
金1470560元,欠付利息451601元,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但...(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