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某*******(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与被告胡*、p*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p*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胡*、p*偿还某某担保公司为其代偿款项41904.25元及赔偿某某担保公司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1904.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判令胡*、p*立即赔偿某某担保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7日,胡*与p*在中国登记结婚。2021年7月21日,胡*、p*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某信社”)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ht****942)。合同第八条约定,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