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曹**、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曹**,被告人保财险淮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张**各项损失共计184373.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赔偿因重新鉴定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
曹**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车辆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已垫付6000元。
人保财险淮北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保险公司也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各项合理合法的损失。2.在张**住院期间,我公司已为其垫付医疗费18000元。3.依据我公司与被保险人合同之约定,诉讼费、鉴定费等损...(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