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雷士********(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公司)与被告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公司诉称,其公司系专业照明电器与电气装置产品制造商,是第3010353号“雷士”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数十年的经营发展,该系列品牌已成为知名品牌,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且“雷士”商标曾于2008年3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平台店铺名为“雷士顶厨卫电器”的网店内使用“雷士顶”字样作为产品宣传,并销售标注“雷士顶”字样的换气扇。经查,涉案店铺并非原告授权的店铺,涉案产品非原告所生产。对上述侵权事实,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雷士”品牌的美誉,未经原...(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