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项**因与被上诉人杜**、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迟鹏飞,被上诉人杜**,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驳回杜**对项**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杜**、李**承担。事实与理由: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原审认定项**与李**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只是负责联系干活的工人,也是共同提供、参与劳动的人,由于卸车不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项**只是单纯提供劳务,在收到李**支付的劳务费后向其他人员平均分配劳务费,也未从中收取好处,不存...(本文书还有4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