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xx******(以下简称:汉云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xx******(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汉云xx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24)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仅需承担63300元,不承担69000元和全部逾期付款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服务人员、总金额存在错误。上诉人确认的仅是天数,但上诉人并未确认人员以及金额也无问题。因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服务过程中,仅委派两人参与项目,分别为黄**和王**,并未按照约定委派陈**、马*,陈**、马*从始至终未到场,未向上诉人提供服务,被上诉人将陈**、马*按照人天费用计算合同款,明显没有任何根据。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任务完成确认书》,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务完成确认书》,被上诉人单纯以每月天数计算报...(本文书还有4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