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珠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珠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粤c2****号车辆保险赔偿款3774.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赔付日2023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以3774.2元为基数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0日15时27分许,被告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中山市坦洲镇**路**号灯柱对开路口行驶时,与案外人申某萍驾驶的粤c2****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坦洲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次要过错责任。粤c2****号车辆在原告处购买了商...(本文书还有2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