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男,196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女,197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汉铎(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驰志******(以下简称驰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驰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殷**、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殷**、林**支付驰志公司借款3137477.9元及利息。2.判决殷**、林**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本案纠纷为民事合同纠纷。殷**、林**退股不是依据公司法制度的流程和方式,而是殷**、...(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