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张*、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以(2020)鄂0923民初****号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袁**申请增加被告武*市泽*********(以下简称泽诚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参加诉讼。原告王**与被告张*、毕*、泽诚公司、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鄂0923民初****号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王**申请增加被告人保公司参加诉讼。因上述两案属同一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予合并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鄂092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2020)鄂0923民初****号案件并入(2020)鄂0923民初****号案件一并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原告王**法定代理人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及徐**、被告张*及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赔偿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49580.77元;2.泽诚公司对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平安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人保公司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袁**增加诉讼请求,将第1项赔偿金额增加为262786.14元。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赔偿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185621.5元;2.毕*、泽诚公司对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平安公司和人保公司分别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增加诉讼请求,将第1项赔偿金额增加为2882813.7...(本文书还有8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