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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樊*、某公司公****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01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原告某**诉被告樊*、被告某公司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公司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390361.99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公****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8日23时53分,原告某**驾驶电动车沿××乡××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湘沩包装厂路段时,遇被告樊*驾驶鄂d4××**重型半挂牵引车停靠在××乡××路北侧,因原告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被告樊*临时停车未设置...(本文书还有39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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