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石家庄市*******(以下简称鹿泉区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1)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冀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殷**被告鹿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薛**、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4月20日,鹿泉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镇街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的批复》(鹿政函[2021]*号),同意某街村村民委员会收回部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告李**诉称,请求撤销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鹿政函[2021]*号《关于同意镇街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的批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鹿泉区××镇××街村××地及地上房屋。2021年4月20日,被告作出案涉批复,准予村委会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认为,批复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地块上尚有大部分...(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