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吴**以被申请人普宁市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普宁市靖*******破产还债。2024年5月22日,本院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2019年7月19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5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普宁市靖*******应付还申请人吴**款项49285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982元。该判决生效后,经普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以被执行人普宁市靖*******暂无可供执行的1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10月20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5281执恢****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普宁市靖*******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另查明,被申请人原名称...(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