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冯**、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9990元、鉴定费142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7日08时34分,冯**驾驶津kz02**号小汽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案外人温丽华驾驶的津gb××**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坏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冯**负事故次要责任,冯**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人保公司辩称: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