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查明事实与本案事实一致,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本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即第一时间上报某丙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当即拉着王**前往医院进行救治。某丁公司也将本次事故上报到上诉人某乙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了全部的理赔材料。由于本次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公司员工再次在同一机器上发生了安全事故,某某科技公司按照上诉人的要求上报保险的时候,上诉人看到第二次的事故材料之后,即告知本案被上诉人王**的伤情不在赔偿范围,不予理赔。因此,所有的理赔材料应当是在某乙公司,而某乙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没有通知保险人,显然是在刻意回避赔偿问题。另外,某丙公司为员工投保雇主安心责任保险,该保险单有投保的实名清单,可以看出受益人为雇员。上诉人仅仅在保险单上注明免责情形,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被上诉人理解该告知义务不仅是免责、免赔的告知义务,还要有条款理解的告知义务。一审中王**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双方共同选择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作为有效证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