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王*、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向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两被告现地址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房东与房客租赁关系,被告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产生房*3360元以及2022年11月14日电表度数是11066度,水表吨数是230吨,至2023年2月13日电表度数是11204度,水表吨数是232吨,期间用电(11204-11066=138度乘1.2元/度=166元,用水是232...(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