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创达*********(以下简称创达公司)与被告黄**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采暖费590.26元(面积26.83/㎡×22元/㎡),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采暖费590.26元(面积26.83㎡×22元/㎡),两期采暖费合计1180.5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采暖费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1,007.57元(应缴采暖费590.26元×3‰×逾期天数569天),2023年10月10日至202...(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