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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冀03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2
  •  
  • 【案例概要】

    原告杨**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1062.51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李**驾驶冀cy××**号小型轿车沿抚宁区洋河大街紫金***小区南门西侧地下车库出入口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洋河大街北侧非机动车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伤后经秦*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住...(本文书还有38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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