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盛**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琼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陈**、被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黎**共同向盛**偿还借款2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7700元(以220,000元为基数,暂自2021年5月9日起算至2022年7月8日,14个月,按年利率3%,最终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陈**、黎**承担。诉讼过程中,盛**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陈**向盛**偿还借款2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7700元(以220,000...(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