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赖**答辩称:父亲赖*去世后,根据母亲黄*的意见和客家人的风俗习惯,进行了分家。因赖**、赖**、赖**均已出嫁不参与分家,赖**、赖*7采取抽签方式分得涉案房屋的前后*,各方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三十年均没有异议。该协议是黄*、赖*7、赖**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赖**、赖**、赖**作为出嫁女按照当地习俗不得获得该房屋。涉案房屋已分割达三十年,赖**等均未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2001)和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黄*仅要求赡养费,一审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分家(屋)协议书》无效超出了黄*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所述,请求驳回赖**、赖**、赖**、赖**、赖**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理查明:本院再审对原二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赖*7、赖**于1987年7月15日签订的《分家(屋)协议书》是否有效?2、涉案房产如何分配遗产?
一、对于...(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