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沈阳市某**房屋征收或征用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诉称,2015年8月21日,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地址事实房屋征收,由被告沈阳市某**负责组织事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沈阳市某**为被委托征收实施单位。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原告所有的位于案涉地址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经计算,二被告银行补偿原告被征收房屋各项费用共计2xxxx8元。原告已于2016年10月31日与沈阳市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履行完毕其义务后,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且将房屋外设置围挡,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房屋,由此产生房屋租金费用应当由二被告承担。鉴于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