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江***与被告某贸易公*、李**、周**、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贸易公*、李**、周**、夏**、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某贸易公*立即归还某银行江***借款本金1342000元、期内利息2131.5元、逾期罚息[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239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加收50%计算,其中lpr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213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