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案涉小型汽车在他司仅投保交强险,交强险项下2000元未赔偿,但该案件未报案,未获得他司被保险人授权无法支付,若赵**同意授权他司支付2000元,他司可以支付;诉讼费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本次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保险情况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二)赵**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三)事故发生后,肖某亚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维修损失3015元,车辆维修公司出具载明维修项目、金额的损失确认书及修理费发票。某甲公司已定损并支付维修费3015元,案涉小型新能源汽车登记所有人肖某亚已确认,并同意由某甲公司向赵**、某乙公司追偿上述费用。
上述事实由事故认...(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