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徐*、某股份有*******(下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78568.27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8000元,被告徐*垫付的费用未扣除);2、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9日,被告徐*驾驶苏j×××**汽车,在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路口时,与原告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伤后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治疗。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与原告潘*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徐*驾驶的苏j×××**汽车在被告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
被告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本文书还有3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