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8日19时许,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佛堂中队民警吴*带领警务辅助人员朱*1等人在佛堂镇清润路与渡磬南路交叉口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王**骑自行车经过该交叉口时,因违反交通法规被辅警朱*1查处,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以拳头击打朱*1腹部的方式阻碍执法,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朱*1、朱*2、吴*的证言,现场执法视频,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照片,工作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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