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葛**、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吴**、葛**及被告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塑料款396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9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经营塑料生意)具有多年业务往来...(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