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男,199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华*、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某恩施公司)、中国平安************、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李*提供的就诊病历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也依法认定了该份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被申请人未举证抗辩又无其他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原审对该份证据选择性排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二、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李*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