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郝**因与被申请人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申请再审称,一、1987年郝**与所在行政村委签订《坑地使用文约》,经营了本村**号国道西(白楼粮管所对面)的一片废坑地,1988年至1989年对坑地进行平垫,1990年初向村里申请,在此盖了三间门面房;同年,白楼乡政府搬迁林业站到此地,称郝**使用的是为“国荒”地并强行拆除三间门面房。郝**经18年诉讼,土地权属诉讼和国家赔偿胜诉。由于郝**未把要回来的地租给村支书郝**(郝**亲哥),郝**无根据的把郝**的部分土地租给郝*、郝**,郝**把郝**的部分土地租给了谷红...(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