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与李*(反诉原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反诉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协助将滁州市上海北路**号(仪邦奥特莱斯广场)**幢商业单元xxxxxxxx**室(共8间房屋,建筑面积613.42平方米)的产权转户到李*名下,转户费由杨**承担。诉讼过程中,李*变更诉讼请求为:杨**协助将滁州市上海北路**号(仪邦奥特莱斯广场)**幢商业单元其中的xxxxxxxxxxxx(共12间房屋,建筑面积511.79平方米)的产权登记到杨**名下再变更登记给李*,费用全部由杨**承担;2、判决杨**支付违约金53.6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撤回了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0日,李*与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杨**将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号(仪邦奥特莱斯广场)**幢商业单元xxxxxxxx**室,共24间房屋转让给李***房屋建筑面积1,064.98平方米,总价款为898万元。李*支付了8间房屋的购房款后,杨**不能履行以李*的名字办理商品房买卖网签等相关手续,亦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琅琊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滁州市仪邦置业有限公司协助杨**将包括李*购买房屋在内的28套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杨**名下。
杨**辩称:1、杨**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杨**已经于2021年4月要求李*共同向仪邦置业公司办理合同网签和过户事宜,但李*以发票金额过低为由拒绝办理。2、李*在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前占有涉案...(本文书还有6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