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男,198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刘**、廊坊某某******、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被上诉人的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廊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定之事项,并判令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刘**对上诉人韦*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数额94285.23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另查明被告薛*将涉案的部分劳务转包给了被告韦*,韦*带领原告刘**等工人在案涉工地上干活,并由薛*将劳务工程款给付被告韦*,由被告韦**原告刘**等工人发放工...(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