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柴*与被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柴*、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4843元(以已付购房款8692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7月27日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330元(以已付购房款12692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20预0080690号《商品房买卖...(本文书还有3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