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陕西邦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邦友******支付原告郭**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297204.88元(其中以104312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的利息143310元;以53312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的利息56866.67元;以33312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的利息58066.67元;以13312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的利息38961.5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6日,原、...(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