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奥立*******与被告江苏奥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奥立*******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645元(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日,原、被告分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15台电梯设备,约定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被告应支付每台设备定金贰仟圆整给...(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