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岳**、聊城市鸿*****(以下简称鸿福老年公寓)、聊城市鸿*********(以下简称鸿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鸿福老年公寓、鸿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112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后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22年3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本文书还有1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