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j置*****(以下简称j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房**********(以下简称m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j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1.被上诉人是否完成销售任务应当通过举证质证确定,但一审却采信被上诉人的单方主张,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及相反证据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完成销售任务,违反了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需要强调的是,被上诉人单方统计的《j名苑**号楼销售率》未就**层商业用房销售率进行记载及说明,且其中记载的房屋面积与上诉人提交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载明的销售面积严重不符一审依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及说明认定合同已经履行终结,判决错误2.一审未就上诉人已支付的250000元款项性质进行认定,未依法予以扣减,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该250000元性质是本案的关键事实若为佣金,则说明上诉人超付佣金若为溢价款,则在判决时应依法扣减3.一审对底价款是否经双方签字确认,认定前后矛盾,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溢价款是错误的4.被上诉人诉前向上诉人提交了溢价计算明细,该计算明细与被上诉人庭审主张的溢价计算明细在计算标准、数额上均不一致由此证明被上诉人主张的溢价款系单方计算,没有事实依据,计算错误二、一审参照**层营业房的销售均价与入市均价的上浮比例,确定住宅及lof**层公寓的底价,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无法律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亦不符合商品房**房一价的交易习惯1.《营销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房一价,不同性质的房屋价格差异巨大,一刀切的标准计算**层公寓、loft及住宅底价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按照被上诉人当庭认可的1-**层价格建议中的入市均价作为底价,缺乏事实依据,判决不当3.一审一方面认定每户价格已经确定,亦经j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一方面在判决时又参照**层营业房的上浮比例确定底价数额,前后矛盾4.一审判决参照**层营业房上浮比例,确定住宅、lof**层公寓底价计算溢价款,但判决的**层营业房...(本文书还有8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