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潍**********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鲁07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必须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9月3日17时18分,被告人郭**饮酒后驾驶鲁b6××**小型客车沿g20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岛方向175公里处与吕*俊驾驶的鲁ps××**/鲁p××**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寒亭大队委托,2022年9月8日,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7.96mg/***.因被告人郭**对检验结果不符,申请重新鉴定,经再次委托,2022年9月23日至27日,经山东百福司法鉴定所检验,郭**血...(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