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桑**向原告汪**偿还借款本金7554000元及利息(以75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日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汪**与桑**签订《借款协议》,约定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汪**及关联方范**、北京恒印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汉光优美科贸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桑**及其指定代收账户衡慧...(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