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廖**因与被申请人上杭县古***********(以下简称**号电站)、福建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杭县古******(以下简称古田镇政府)、国网福建**************(以下简称上杭县某某公司)、上杭县某*******(以下简称古田镇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申请再审称,(一)廖**与古田镇某某公司存在长达19年的劳动关系,其与上杭县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1.1999年2月廖**由古田镇某某公司经理赖*伯和张某生口头招聘进入古田镇某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号电站工作,2018年被口头通知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廖**19年工作期间,古田镇某某公司未与廖**签订劳动合同,视...(本文书还有2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