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67,31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为同单位同事关系。2020年8月18日早上,被告高**因需资金周*,原告出于同事帮忙之心,以交通银行惠民贷贷款方式向原告借款77000元,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本息共计84673.2元,有转账记录为据,并口头承诺按期偿还每期本息。借款后,在原告多次追收债务下,被告于2021年3月9日合计归还17,360元,剩余67,313.2元。然而被告此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归还剩余欠款67,313.2元。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高**偿还原告杜**67313.2元,并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高...(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