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彭**与被告(反诉原告)寇**、第三人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反诉原告)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发动机总成折价款67300元,及从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在2021年租用四川某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部分场地进行汽车维修,被告系牌照为川s7××**号汽车的车主。2021年4月,被告将自己的川s7××**号汽车送至原告与第三人处维修。维修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对川s7××**号汽车进行了维修,因被告对维修不满,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21年4...(本文书还有3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