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金*******与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汽车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汽车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偿还贷款本金100653.13元,利息4489.07元,罚息662.29元,复利146.78元,共计人民币105951.2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2月19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2月19日),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