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韦**归还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从202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韦**与唐**为一般朋友关系。2021年1月9日起,韦**以做生意,需要周*资金为由向唐**陆续借款170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韦**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唐**借款,唐**多次向韦**催款,韦**仍未还清欠款。故唐**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唐**将案涉借款用途修订为韦**用于投资需要,包括韦**自行投资与代唐**进行投资。
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7日,韦**向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今借到唐**资金人民币17万元(壹拾...(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