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柳*市龙*************(以下简称龙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赖晓筠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与龙昌公司的劳动关系;2.龙昌公司支付孙**工伤待遇449057.87元(具体为:医疗费108602.87元、鉴定费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000元、护理费47864元、交通费9770元、住宿费6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用品76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7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龙昌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医疗费差额5190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0元、住院护理费24512.99元、交通费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6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8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100元,合计289810.86元;二、驳回...(本文书还有4844字未显示)